【48812】【山东】2023年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检查成果

发布时间: 2024-07-06 05:08:08 作者:泵阀类

  2023年第3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检查共检查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35批次,其间,生产领域6批次,流通领域29批次。

  本次检查根据GB 4706.1-2005 《家用和相似用处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、GB 4706.32-2012《家用和相似用处电器的安全 热泵、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别的条件》、GB/T7725-2004《房间空气调节器》、GB/T7725-2022《房间空气调节器》、GB/T21455-2019《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、GB4343.1-2018《家用电器、电动工具和相似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:发射》、GB17625.1-2012《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(设备每相输入电流≤16A)》、GB19606-2004《家用和相似用处电器噪声限值》等规范的要求,对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、输入功率和电流、作业时分的温度下的走漏电流和电气强度、耐湿润、走漏电流和电气强度、机械强度、结构(不包括22.46条的实验)、内部布线、电源衔接和外部软线、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、接地办法、电气空隙、爬电间隔和固体绝缘、端子打扰电压(接连打扰)、打扰功率、辐射打扰、谐波电流、额外制冷量、额外制冷耗费功率、额外中心制冷量、额外中心制冷耗费功率、额外制热量、额外制热耗费功率、额外中心制热量、额外中心制热耗费功率、额外低温制热量、额外低温制热耗费功率、能效等级(全年能源耗费功率)、待机功率(额外制冷量≤4500W)、噪声等项目进行了查验。

  本次检查发现临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出售的1批次产品不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,不合格项目为结构(不包括22.46条的实验)。标称生产者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查验成果提出异议,并请求复检;经复检后,保持初检定论。

 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出售者,山东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已责成相关商场监督办理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暂行办法》以及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、山东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监督检查的有关法律法规,做好不合格成果处理作业。